当事人信息

原告:晴隆县玖捌号酒店,经营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毛家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4MA6E6JXK9C。

经营者:段其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王文利(又名王文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敖再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晴隆县玖捌号酒店诉被告王文利、敖再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2021年7月21日,原告晴隆县玖捌号酒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晴隆县玖捌号酒店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晴隆县玖捌号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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