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被执行人:王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胡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宁夏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王某1依据(2019)宁0425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某2、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172.75元,剩余22827.25元查明被执行人王某2系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某2工资账户收入并定期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宁0425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占廷 审判员 查 安 审判员 赵憧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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