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中区新民巷49号13栋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73530954G。
法定代表人:陈家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张继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张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张继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131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9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合同就相关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00.89m2,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履行了自身义务,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缴纳自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311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仍未缴纳。被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涛、张继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物业服务协议原件,被告产权证复印件,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未交物业服务费1311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违背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王涛、张继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8日的物业费1311元。
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涛、张继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