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建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李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石永利与被告李焕、李建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石永利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石永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克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