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先锋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6754295180。 法定代表人:李前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芝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国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崇胜,金沙县沙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国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原告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诉讼过程中,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被注销,总公司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符合法定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郭少华 审 判 员 吉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 记 员 陈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