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英,女,1984年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霍志龙,男,1985年出生,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文英与霍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霍志龙名下XX车辆,经查,被执行人霍志龙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房产。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文英的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0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