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
法定代表人:杨耀钦,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雨,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黄天文,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申请执行黄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659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天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黄天文偿还借款本金3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黄天文发出执行通知,并于同日提起对黄天文的财产查控,但黄天文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21年7月8日对黄天文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黄天文主动至本院配合处理案件,并与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并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黄天文在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行本金20000元;二、剩余尚差本金及利息部分从2021年8月起,每月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行偿还1500元,在2023年7月29日前清偿完毕;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天文的所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因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内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 (2021)渝0114执319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继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