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告:云南如意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323105114F。 法定代表人:董文。 被告:董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华芬,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祥与被告云南如意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以已自行协商处理,被告也当场履行完毕”为理由,于2021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振祥撤回对被告云南如意山泉饮品有限公司、董文的起诉。 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振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华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