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刘巧珍,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信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建军、刘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建军、刘巧珍名下有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号**室房产,本院于2020年1月3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本案系轮候查封,没有处置权,且首查封案件已经在处置上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