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陈津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俊与被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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