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陈津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俊与被告陈津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潘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银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