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李月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41号楼门市4号。

负责人:王福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婵迪,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邓桂香诉被告李月军、华泰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邓桂香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桂香以起诉的被告保险公司错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并非本案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应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邓桂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桂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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