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发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冉昇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发强与被执行人冉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甘110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2021年5月27日孙发强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0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冉昇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冉昇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交纳标的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孙发强与被执行人冉昇龙于2021年8月24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冉昇龙于2021年8月24日给付标的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1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孙发强与被执行人冉昇龙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口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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