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马某某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原、被告共同出资按揭了购买了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货运业务,至2017年12月份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伙,并同意支付原告入伙投资及货车盈利收益11万元,双方书写了书面协议,被告至今无退还原告入伙投资及货车经营收益,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入伙投资及收益款85000元,于2021年5月22日支付20000元,剩余65000元于2022年5月21日前支付完毕;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1250元,由被告马某某某负担125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