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孝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闫喜贵,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冯治军,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孝清诉被告闫喜贵、冯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孝清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孝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22元,减半收取1103.11元,由原告刘孝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