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总经理。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贾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被告:贾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
案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贾某1、贾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某、贾某1、贾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贾某1、贾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38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