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力家,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郑洪森,吉林厚谊臻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家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力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初,被告人张力家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韩旭处获取“拉斯维加斯”“美高梅”“塞班”等赌博网站代理盘后,组建“吉林我爱祖国”“江苏我爱祖国”等赌博微信群,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经审计,被告人张力家涉及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418590元,获利人民币70000元。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张力家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张力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力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被告人马某1、武某、张某1、刘某1、高某侠、刘某2、刘某3、马某2、田某、李某、冯某、张某2、孙某、江某、白某芬、王某、王某伟、景某、鲁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力家获得赌博网盘后,利用微信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涉及赌资1418590,获利70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张力家供认,并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力家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获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根据本案案情提出的量刑意见有依据,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有依据应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张力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张力家在获得赌博网盘后,即组织他人投注赌博,在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故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力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案押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