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江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庞海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执行人庞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庞海飞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111051.83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享有以被执行人庞海飞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营业房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19378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4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8649元,以上共计2653544.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庞海飞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营业房,现上述房产经本院处置现已依法处置完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宁0104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