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住所地:博爱县团结路北段178号(铭源新区西商住楼北排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71663921C。
负责人:于静,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琦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琦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