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减刑十个月;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珍、检察官助理薛云鹏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郭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该犯具有本次考核周期内罚金未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较高,犯罪情节恶劣且多次作案的从严情节,建议予以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11月共获监狱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刘某某属暴力性犯罪,在原判罚金刑未缴纳的情况下每月消费水平较高,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艳丽 审 判 员  冯光英 人民陪审员  冯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