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赛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

被申请人:林吉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赛先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赛先称,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1月9日,债务人林吉祥从原告人王赛先处分4次借走人民币共5000元,留下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商议并约定好还款时间。然而,到约定还款日期后(最先约定2021年2月底,最后约定2021年6月底),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归还债务(期间2021年1月只归还1000元),之后消失,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林吉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赛先归还借款4000元。

申请费5.33元,由被申请人林吉祥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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