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刘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申铁成,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664727,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海圣公2寓1401、15-16层。 法定代表人:邱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826963065P,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2号。 负责人:王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070817,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胜景西路3号花语庭苑B3-102房。 法定代表人:邹春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彬与被执行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指定行为,权利人刘文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三亚五月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支行、第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刘文彬将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房屋及相应分摊土地的土地房屋权证办理到原告刘文彬名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报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指定行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委托有关单位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房屋及相应分摊土地的土地房屋权证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刘文彬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