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赵某,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原、被告一起合伙搞工程。双方合伙结束时,经双方协商,搞工程时购置的小型搅拌机、板子、钢管等工程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分割工程设备款11750元。因当时被告资金紧张,被告于2011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1175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875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拖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欠款8750元;2、判令被告以87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差旅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偿还原告马某某欠款8000元,于2021年8月28日前偿还2000元;于2021年9月28日前偿还2000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偿还2000元;于2021年11月28日前偿还2000元。 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