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陆祥飞,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陆小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陆祥飞、陆小江罚金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该案被执行人陆祥飞应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陆小江应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7月08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陆祥飞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陆小江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报告各自的财产状况。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及房产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祥飞、陆小江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及网络资金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罚金,本院依法裁定对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限额冻结。

(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保险登记等信息。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陆小江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贵G×××××”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请紫云自治县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陆祥飞、陆小江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29日,到本院辖区紫云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陆祥飞、陆小江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紫云自治县无不动产登记。

四、通过到二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 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陆祥飞应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陆小江应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6)黔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家刚

审 判 员 吴 灿

审 判 员 杨延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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