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奥邦家具建材广场9幢201-207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陈巷村。
法定代表人:范胜江,经理。
被告:朱崇虎,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卢世旺,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崇虎、卢世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崇虎、卢世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连云港丰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