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大桥北西首。 法定代表人:花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骆常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常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云2624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移送我局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6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不动产、保险、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又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骆常才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开公布。于2021年6月10日与申请执行人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智 审判员 李诗文 审判员 李跃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