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陈效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奇,该公司职工。
被告:汪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淑清偿还在我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至偿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汪淑清承担因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6日,汪淑清与我行签订(沂南农商行)个借住字(2019)第0096860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100000元,执行年利率7.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贷款发放后,我行多次进行催收未果。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