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曹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中专文化,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张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曹磊、张胜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刑初19号生效法律文书。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187913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皖0406执6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移送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