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光强与被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光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光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光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雨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