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代表人曾盾。 被执行人胡建稳。 被执行人刘美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建稳、刘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02执恢17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作雷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纪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