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县。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彪,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孟某(曾用名孟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强,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张立蓉,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孟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花、马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马彪、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赵强、张立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乘坐被告人孟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潞城市,孟某将车辆停在潞城市中华东大街北侧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附近人行道等候,陈某下车将前来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购物的被害人胡某甲价值89935元的灰色宝来轿车抢走,二人各自驾车一起逃离现场,后陈某将抢来的宝来轿车与孟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交换驾驶直至案发。

案发后,被抢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辩称

就前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孟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称是孟某指使其去抢车,看到被害人宝来车时,孟某让其一个人下车等,他说他在车上帮其看着点。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暴力程度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另,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从犯,陈某非本起案件的提议者,在整个案件中,陈某一直处于被支配、被指挥的地位,从犯罪收益分配看,所抢车辆归孟某使用。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其减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孟某辩解称其对陈某抢车的事完全不知情,其当时听到女的喊抢车,其就走了,其不知道谁抢。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提议的抢劫,并由陈某具体实施抢劫,孟某将陈某拉到案发地点,只是为陈某提供了交通便利,孟某从旧车换成新车,陈某从没有车换成有车,孟某获得的利益相较陈某较小,故孟某在抢劫犯罪活动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孟某两人在2016年1月29日之前的聊天中商量过“弄”(偷或者抢)一辆车。2016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乘坐被告人孟某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到潞城市,孟某将车辆停在潞城市中华东大街北侧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附近人行道等候,陈某下车将前来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购物的被害人胡某甲价值89935元的灰色宝来轿车抢走,期间孟某看到了陈某抢车的过程,听到被害人胡某甲喊“抢车了”。后二人各自驾车一起逃离现场,行至长治市西南关附近时,陈某将抢来的宝来轿车与孟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交换使用直至案发。

案发后,被抢车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胡某甲。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受案登记表:2016年1月29日胡某甲报案称,当日15时许,其驾驶的车牌号为X的灰色宝来轿车在潞城市中华东街美味美食品超市门口被一名陌生男子抢走。

2、立案决定书:2016年1月29日将胡某甲汽车被抢案立案侦查。

3、胡某甲的报案材料:2016年1月29日15时许,其从潞城市美味美食品厂超市买完东西开车准备离开时,被一名陌生男子强行拖下车,抢走其的车钥匙,把其的车抢走了。

4、陈某、孟某的抓获证明:2016年3月4日12时许,潞城市公安局民警何某、段某甲在长治市东明新苑门口将犯罪嫌疑人孟某抓获。

2016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长治县公安局韩店派出所民警丁某甲、李某甲在长治县韩店镇东呈村将在逃人员陈某抓获。后移交潞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016年3月4日,潞城市公安局从持有人孟某手中扣押涉案宝来轿车车辆,3月8日,将上述扣押车辆发还于被害人胡某甲。

6、本案被抢车辆网上信息:本案被抢车辆于2016年1月29日被列为被抢汽车上网,2016年3月4日此车被追回。

7、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车主胡某甲于2016年3月14日本人在该所补领号牌一副。

8、潞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时孟某停车地点无视频监控辐射。

9、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陈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10、被告人陈某、孟某指认案发现场、被盗车辆的照片。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照片:经庭审出示在案作证。

12、陈某、孟某的辨认笔录:经辨认,陈某、孟某能够准确辨认彼此。

1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证明:2016年2月1日潞城市公安局民警马某甲、郝某甲在美味美超市门前花池旁地面提取到10枚烟头。2016年2月3日,潞城市公安局民警李某乙、段某甲在潞城市美味美超市门前花池内提取到烟头8枚。

14、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在送检的烟头5上所取之处检出人类DNA基因型,为陈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91*1017,其余送检的烟头上所取之处检出的人类DNA基因型均非陈某所留。

15、潞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大众宝来牌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宝来轿车价格为89935元。

16、胡某甲的询问笔录:我来报案,我的轿车被一名陌生男子给抢了,我的车是一辆大众系列的灰色三厢宝来轿车,车牌号是X,2014年12月4日在长治市一汽大众4S店以121000元钱购买的。

2016年1月29日15时15分许,其从潞城市美味食品厂购买年货出来,坐到驾驶室准备关门,其车旁站的一名男子突然抓住车门,让其下车,其不下,那名男子拽住其的胳膊把其拉下车,并抢了其的车钥匙,其和那男子撕拽时,那男子说:“你不要命了”。其害怕就松了手。那男子坐进车发动车后开始倒车,其大声喊“抢劫啦”,有一男子开一辆红色三轮车经过,就把三轮车停在轿车的尾部,那男子将车尾朝东倒车,三轮车主又堵在车前,那男子将车倒进花池,后那男子开车往西跑了。

买东西出来见男子在其驾驶位旁的大树前站着,离其车约2米左右。那男子大概30~40岁,1.65至1.70米之间,身材较瘦,分头,长治地区口音。

其车被抢时有牌照,发还时没有。车被发还后一个星期左右其去史坊村附近的车辆管理所补办车牌照,一个星期后其拿到牌照装在车上,车牌号为X号,之后应潞城市公安局民警要求将车开到过潞城市东关菜市场附近一次。

17、视频资料提取证明:2016年1月29日16时许,潞城市公安局民警董某甲、段某甲在潞城市美味美蔬菜超市提取到2016年1月29日下午15时左右,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门前监控视频。

18、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19、陈某的讯问笔录:

(1)第一次讯问笔录:内容同下。

(2)第二次讯问笔录:2016年1月的一天下午,孟某开一辆黑色帕萨特车从一彩票店拉上其往潞城方向走,快到潞城时,孟某跟其说让其一起和他去“弄”(就是抢的意思)个车,其同意了。孟某和其到潞城市以后,先开车拉着其在市里转了一会儿,后车停在中华东街美味食品超市路边,孟某和其说“那有个女的一个人开着车,女的好下手,车也不错,不行就抢那个女的车”,其没有说话,孟某把车停在超市附近路北边的便道上,停车后孟某说“你一会一个人下车去抢那个女的的车,等抢到车后往长治市方向走,其开车在后面跟着你”。其一个人下车等那个女的去超市买东西出来发动车准备离开时,其上前去敲她副驾驶的窗户,那女的没有理我,其走到驾驶室敲她窗户,让那个女的下车,她下车后,其严厉的对那个女的说“给我车钥匙”,她不给,其又要了一次,她还是不给,其直接从她手中抢车钥匙,她开始反抗,还推其,其用力硬从她手里抢走了车钥匙,她就喊“抢车了”,其没有理她,开上她的车往长治跑了。

我开车往长治方向走时,给孟某打电话,他让其往长治市走,说他随后去找其,其沿着潞城市往长治市方向的快速路走到尽头,其告诉孟某其的位置,孟某开车找到其,其开着抢来的车跟着他往长治市走,在长治一个小区附近停下车后,孟某下车看了看车,让其和他把宝来车牌照卸下来,把宝来车牌照放在宝来车后备箱里(第三次笔录中称“把车牌扔在路边”),后孟某让其继续开车跟着他,其和他一起到了长治市西南关村附近,孟某下车把他驾驶的帕萨特轿车的车牌安在宝来车上,让其和他换了车,他让其先回家,这几天不要和他联系,其开着帕萨特回家。

抢车前一、二天,孟某说不行把帕萨特车给其开,让其和他一起去“弄”个车开。具体没说怎么弄,肯定不是正常渠道,不是偷就是抢。

抢车当天是孟某直接到彩票店找的其,其不认识长治到潞城的路,孟某开车拉着其直接到了潞城市。

其和孟某换车后,那辆车开了两、三天就坏了,其找朋友陈某甲(音),让他帮其修车,他把车开走了,当天陈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帕萨特被长治交警扣了,之后其没有问他,不知道这辆车现在在什么地方。

(3)第三次讯问笔录:其在宝来车旁等待期间吸了两三根云烟,其当天上身穿黑色西服,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黑色皮鞋。抢车后倒车准备逃跑时,车后部撞到了路边花池的树上,其就开车向前,经过超市门前小路往东,到了一条小路往南,之后上大路向西行驶逃至长治方向。

抢车前一、二天的时候,孟某说让其开它的帕萨特,他要重新弄个车,换车是之前说好的。当时孟某把车停在路边后对其说让其去抢车,他开车跟着其照应其,其就同意了。孟某开走宝来车后其再没见过。

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孟某提议来潞城抢车,他说想弄个车,其出于朋友帮忙,当时说好是两个人一起去抢,到了停好车,孟某叫其一个人去抢,其就一个人去了。其在等待被害人出现的过程中离开是去孟某的车上拿烟,拿上烟继续等,其在那儿抽了两三根紫云。抢车时其没有使用工具,换车是事先说好的,抢车就是给孟某抢,抢来的车一直是他开着直到案发。当天要抢的车是孟某先发现的,他说是个女的开车进了超市,等她出来上车发动车后再抢。

20、孟某的讯问笔录

(1)第一次讯问笔录:其驾驶的宝来轿车是盗抢车辆,其用其的帕萨特轿车换的这辆车。2016年1月份的一天13时许,陈某打电话找其,后其开车在长治西南关村口接上陈某,在长治溜达会儿后,和陈某开车去长北找朋友,未找到,就开车来到潞城市,下午14时许,到了潞城市一个超市附近,陈某让其停车,其停在超市门口附近的便道,陈某说下去看看,陈某下车后在超市正门口等了十几分钟,之后其看到陈某和一个开宝来车的女性不知道在说什么,后来那个女的下车,陈某和她争吵起来,陈某上车后其听到那名女性喊抢车啊,其就开车跑了。之后其开车往长治走,路上陈某给其打电话相约在长治花园歌城见面,下午4、5点,其和陈某见面后,其看到陈某开着抢来的宝来车,陈某说要和其换车,其想着车是他抢的,和其没关系,其跟陈某说换了以后谁也别找谁的麻烦,就和陈某开车去了长治市西南关村附近把车换了。

陈某和其换车的时候已经没有车牌号了,换车时其把其的那辆帕萨特上的牌照卸下来装到了宝来车上。2016年3月3日其朋友开这辆车在长治市和平医院十字路口被交警查获,车牌被没收。

抢车前两三天,陈某和其说他欠别人钱,把他自己的宝骏车抵押给别人了,他想“弄”个车,也能给其“弄”点钱花。“弄”就是找个地方如果有一个人独自开车,就把这个人的车抢了。

其和陈某遛到潞城市,陈某看见有个女的单独开了一辆车,让其靠边停车,他说他要过去看看,其停车后,陈某下车。过去看看的意思是过去看看能不能把这辆车抢过来。

抓其前七八天,其给陈某打电话,陈已停机。

当天其开一辆黑色老款帕萨特轿车,是2014年其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二手车,车牌号X号。

(2)第二次讯问笔录:2016年1月的一天下午,其和陈某一起来潞城在中华大街彩虹门附近路北边的一个超市门口抢了一辆车。

抢车之前陈某说他的车被抵押了,回家没有脸交代,还跟其说想出去弄(抢或者偷)辆车,意思是想让其开车拉他出去弄车。在来潞城的路上没有说想要抢辆车的事情。

(3)第三次讯问笔录:2015年腊月底一天中午,陈某给其打电话说出去溜达会儿,如果合适就抢一辆车。

陈某抢车时,其在车里坐着,不清楚陈某是否恐吓、吓唬那名开车的女子,是陈某提议抢车的,陈某说他的车抵押出去了,想抢一辆车回家过年,其没有反对陈某抢车,因为陈某说抢到车以后,要和其换车开或者给其点钱。

(4)第四次讯问笔录:陈某和其到潞城抢车前的一个星期左右,其和陈某在长治市和平东路一家彩票站遇见,闲聊时,陈某跟其说他的车因为欠别人钱抵押给别人了,想弄个车回家。他没有和其说过具体怎么弄车,抢车当天陈某没有跟其说过到潞城干什么,他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接上他去闲溜达。

当天是其和陈某到长北遛了一圈,之后开车到了一个路口,看见牌子是到了潞城了,因为其以前来过潞城,就提出到潞城溜达一圈,陈某当时也没说什么。

(5)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陈某在等宝来车时,没有返到其车前和其交谈,没有从车上拿过烟。其是贪图小便宜才和陈某换车,抢车前没有说过换车的事,和这次抢车没有关系。

21、陈某、孟某的户籍证明。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作出如下分析:

1、根据立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被盗车辆网上信息等书证、对烟头的鉴定等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被告人陈某和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在潞城市美味美食品超市门口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被害人胡某甲,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抢劫宝来轿车之事实。

2、被告人孟某对其参与陈某抢劫一事始终予以否认,仅承认案发当日其开自己的帕萨特车将陈某载至案发现场,以及将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和陈某抢来的宝来车交换使用一事。被告人孟某是否参与了该起抢劫案件,本院作出以下分析:首先,在犯罪提议上,被告人陈某和孟某各执一词,被告人陈某供述案发前一、二天是孟某提出两人一起去“弄”(不正常渠道,偷或者抢)辆车开,被告人孟某则供述案发前两、三天陈某因欠钱将自己的车抵押给别人,陈提出想“弄”(找个地方如果有一个人独自开车,就把这个人的车抢了)辆车。本院认为,无论谁先提出的去抢车,根据该二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孟某和陈某在抢车上存在意思联络。另,孟某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陈某过去看看的意思是过去看看能不能把这辆车抢过来”,该笔录也能佐证孟某对陈某抢车一事明知。其次,被告人孟某在案发当天开车和陈某一起到达了案发现场。第三,根据孟某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能够证明,在被告人陈某等待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孟某亦坐在距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其帕萨特轿车内等待,且陈某抢车时,孟某看到了陈抢车的过程,并听到了被害人喊“抢车了”。第四,抢车之后,被告人孟某与陈某将车辆交换使用,被抢宝来车始终由被告人孟某占有直至案发。综上,被告人孟某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对被害人胡某甲的抢劫行为,但二人在事前有共谋,事中在陈某抢车时,孟某持放任态度,事后孟某参与赃物处理,完全占有被抢车辆,故二人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孟某以暴力等手段抢劫被害人价值89935元的车辆,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陈某构成抢夺罪和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关于孟某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相应的刑罚量。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适用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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