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淑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文,河北红蔷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亮,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海港宏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瑞泽小区109楼17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61950866M。

法定代表人:李小建。

审理经过

原告郭淑侠与被告唐山海港宏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淑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淑侠经工友介绍自2019年5月25日到被告处工作。原告的工种为景区保洁员,月平均工资2812.31元。原告在2019年9月26日10时40分许,在被告领班赵志红的带领下,原告去金石酒店干活时,因地面刷胶原告不幸左手腕和腰部受伤,原告受伤后领班赵志红安排原告到休息室休息,知道11:30由原告的家人陪同到乐亭县福平医院检查,原告因此共支付了医疗费用约1055元,且均是由原告自己负担的。原告受伤后在家休养,休养期间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任何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确认工伤,被告无故至今未予办理。故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唐港劳人仲案(2020)0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宏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9年5月份到中南湾担任保洁员工作,被告宏业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为原告支付工资。2020年6月3日,原告因与被告存在劳动争议,向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同日作出唐港劳人仲案(2020)0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唐港劳人仲案(2020)0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原告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且原告提供劳动,被告为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郭淑侠与被告唐山海港宏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唐山海港宏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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