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赵景辉,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982115308,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局宅东兴小区12号楼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平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宪平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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