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崔凤爱,女,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金逢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教师,住同江市。 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调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宗景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凤爱与被告宗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凤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景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原告诉称
崔凤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房租费8500元并将租赁房屋倒出;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份租赁原告同江市楼房,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年6000元,房租费7500元,已给付2000元尚欠5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21年月1日前给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6个月的房租费3000元仍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的房租费并要求其倒出房屋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宗景福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证据和事实如下:崔凤爱提供欠据一份。该证据证明宗景福拖欠崔凤爱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房租费5500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于2019年10月份租赁原告同江市楼房,口头约定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年6000元,房租费7500元,已给付2000元尚欠5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21年月1日前给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6个月的房租费3000元仍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并要求被告倒出房屋,至起诉之日被告拒不给付拖欠的房租费也不倒出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凤爱作为 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宗景福约定将房屋租赁给被告。被告理应按约定给付房租费,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房租费并收回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3- 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宗景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占用原告的同江市楼房交还原告。 二、被告宗景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房租费85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宗景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