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观玲,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观玲犯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观玲明确表示不需要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观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钟观玲与钟贤富(已判决)经合谋一起去抢他人财物。2006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钟观玲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钟贤富(身上携带菜刀一把),窜到安铺镇邮电局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黄某身上斜挂着一个帆布挎包,与陈某1、陈某2正步行至该路段时,被告人钟观玲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黄某,坐在其身后的钟贤富便伸手抓住被害人黄某身上的挎包猛力拉扯,但被害人黄某与同行的丈夫陈某1先后合力抓住挎包与之争夺,钟贤富在反复拉扯该挎包仍未得手的情况下失去平衡导致连人带车跌倒在地,被告人钟观玲和钟贤富从地上爬起后弃车分头逃跑,钟观玲于当晚逃脱,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当晚与被害人黄某同行的丈夫陈某1和陈某2合力将钟贤富抓获并其将扭送公安机关。经清点,被害人黄某被抢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飞利浦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台;经鉴定,飞利浦手机价值1215元、诺基亚手机价值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观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钟贤富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以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观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钟观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观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强抢被害人的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观玲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钟观玲与同伙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钟观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观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观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敏夫 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绮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