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泰永,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省天淼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负责人:宋春杨,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金泰永与被告吉林省天淼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泰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泰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金泰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金泰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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