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子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珍与被告王亚东、王子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高海珍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高海珍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海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