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君,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现羁押于内黄监狱。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闫二军诉被告祝云飞、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闫二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二军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二军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索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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