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更亿,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市海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55委0001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照红,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更亿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海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更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更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更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00元,减半收取897.50元,由上诉人刘更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