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百里杜鹃路招商花园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0775593X。
法定代表人:赵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洪伟,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良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瑞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启军,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婷,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商置)因与被上诉人戴良玺、赵瑞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商商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招商商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