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群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刘爱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李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群芳、刘爱军、李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还款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16元,减半收取计16458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华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