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地址:广西贺州市。 发定代表人姚增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多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陆原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李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原彰、李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贺州市蓝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新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贤鸿 书 记 员 张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