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菊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邱晓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菊兰与被执行人邱晓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20)鲁0683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邱晓菲存款人民币456.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战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