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孙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余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柱与孙愿、余晴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11111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愿、余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愿、余晴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愿、余晴在金融机构18669.00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愿、余晴名下价值18669.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义 审判员 赵响 审判员 王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