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章敏,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竞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梦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丹丹与徐梦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徐梦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梦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