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辉县市中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家天下大世界6#2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合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婷,新乡市辉县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峪河镇英皇音乐会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峪河镇六街村。
经营者:周长海。
被告:周长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张冰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齐光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辉县市中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峪河镇英皇音乐会所、周长海、张冰洋、齐光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县市中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原告辉县市中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