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学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党原镇完颜洼村庙西社*号,身份证号:*。         被告:张红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泾川县党原镇完颜洼村坡头组,身份证号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杰与被告张红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本院2021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张学杰于2021年8月25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学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00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原告张学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爱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璐阳 书记员    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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