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正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周培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正利与被执行人周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方面调查,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培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林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