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延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郝计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田多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超,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桥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和祥,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杨清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延平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济源恒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杨清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9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延平于2021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延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延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