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合,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山诉被告冯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春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山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海霞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晓娟 书 记 员 霍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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