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中段1065号底楼。
负责人:石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泽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华,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632号附1号2层。
负责人:李雪,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泽贵、罗小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1)川111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